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
商业银行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后,向托管机构及时提交股东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