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