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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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