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