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