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