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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