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