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