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