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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