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