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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