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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