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