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