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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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