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发生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发生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科学研究,收集相关资料,提出综合评估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