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批准启动实施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启动应急实施方案,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蔓延。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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