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救灾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开展技术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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