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向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提交《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及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三)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不从事可能影响商用密码检测公平公正性活动的承诺; (四)工作场所等固定资产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六)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专业人员情况; (八)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受国家密码管理局委托进行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