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成立2年以上,从事网络安全检测评估领域相关工作1年以上,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五)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六)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七)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八)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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