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制定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