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的,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依法撤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该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密码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机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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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