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密码管理部门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测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检测活动中形成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验证; (二)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抽样检查。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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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