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不得有以下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行为: (一)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 (二)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 (三)伪造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测报告的; (四)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测数据、结果、报告失实的; (五)其他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