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者现场形式开展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开展技术评审。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