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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