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