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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