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