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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