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