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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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