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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