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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