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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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