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