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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