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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