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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