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专业认证机构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申请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协助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