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统一认证证书及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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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