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则、统一认证证书及标志。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