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二条第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