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关于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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