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对个人信息出境认证活动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对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对专业认证机构进行抽查和评价。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