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专业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个人信息出境情况与认证范围不一致等情形,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前款情形的,专业认证机构应当配合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应当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