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未按时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危险品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危险品培训教员未满足相关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危险品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未按时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危险品培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危险品培训教员未满足相关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