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保存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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