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操作满足承运人差异化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未按照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相关安全要求开展危险品货物、邮件航空运输活动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八条,未按照备案内容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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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