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建立有效运行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或者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