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要求告知地面服务代理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差异化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未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或者代理协议不符合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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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