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收运、运输含有危险品邮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要求制定或者更新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履职相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内容的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在接收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航空运输时未按照要求对危险品托运人员和运输相关文件进行确认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未确保危险品货物、邮件的收运、存放、装载、固定及隔离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确保危险品货物、邮件的损坏泄漏检查及污染清除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相关要求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妥善存放危险品货物、邮件或者未及时处置超期存放的危险品货物、邮件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货物、邮件被盗、不正当使用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未对运输的货物、邮件、行李采取措施防止隐含危险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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