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或者物质予以运输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对运输的危险品货物、邮件进行检查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