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运输危险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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