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运输危险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要求运输危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