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托运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托运限制航空运输的危险品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细则》要求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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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