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四节 培训教员
第七十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培训活动,并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仅在一家培训机构备案且仅代表一家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 (二)每12个月至少实施一次完整的危险品培训; (三)每24个月至少参加一次危险品教员培训,且至少参加一次相应的危险品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教学质量评价满足要求; (五)每12个月至少参加一次危险品培训机构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 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不满足前款规定的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更换教员,并重新组织培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