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四节 培训教员
第六十九条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教员从事危险品培训工作: (一)熟悉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 (三)参加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并考核优秀; (四)通过危险品教员培训,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培训管理 / 第四节 培训教员
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教员从事危险品培训工作: (一)熟悉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 (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 (三)参加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并考核优秀; (四)通过危险品教员培训,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